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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经营性公墓向特殊对象出售寿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2-07-19 00:00:00

沪民殡发[1999]6号

发布日期:1999-06-12

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了规范本市经营性公墓(包括含墓葬业务的经营性骨灰堂)出售寿穴工作,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寿穴出售范围

经营性公墓因特殊情况出售寿穴应符合下列范围:

(一)死者的健在配偶;

(二)无子女的孤寡老年人;

(三)患有医学上确认为绝症的病人;

(四)未婚子女死亡后;父母要求去世后与子女合葬的;

(五)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要求在本市认购寿穴的;

(六)年龄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二、寿穴证明材料

除死者的健在配偶认购寿穴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以外,其他寿穴认购人应向经营性公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无子女的孤寡老年人认购寿穴应提供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证明;

(二)患绝症病人认购寿穴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史记录;

(三)未婚子女死亡后,父母要求去世后与子女合葬认购寿穴的,除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外,还应提供本市户籍证明;

(四)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要求认购寿穴的,应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

(五)年龄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应提供身份证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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